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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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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小字第005047號林惠美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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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2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惠112年度北小字第5047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林惠美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小字第5047號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
          公司與被告林惠美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
          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
          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沈玟君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北小字第5047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王維新  
被   告 林惠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8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參仟肆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八
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四一計算之
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給付原告自裁判確定之翌
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沈玟君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 發布日期:113-01-22
  • 更新日期:113-01-2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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