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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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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金小字第4號陳品蓉(原名陳映竹)之視為撤回起訴通知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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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2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玉112年度北金小字第4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品蓉(原名陳映竹)之視為撤回起訴通知函。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4項、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金小字第4號原告陳思諭與被告陳品蓉(原名陳映竹)、黃茹暄、李維棋、邱稚凱、賴聖倫、翁旻輝、柯宏霖、陳揅軒、傅瑞縈、陳典良間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之視為撤回起訴通知函1件,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馬正道
 

 
 
 
 

  • 發布日期:113-01-22
  • 更新日期:113-01-2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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