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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532號被告通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陳健銘之民事陳報二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辰112年度重訴字第53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通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陳健銘之民事陳報二狀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重訴字第532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通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陳健銘、被告金逸蓁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陳報二狀,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通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陳健銘得隨時來院領取。
股 別:辰股
- 發布日期:113-01-22
- 更新日期:113-01-2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