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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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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54號洪舜晟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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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1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愛113簡字第54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洪舜晟刑事簡易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登載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簡字第54號洪舜晟竊盜案件,應受送達人洪舜晟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刑事簡易判決正本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雅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節本)      113年度簡字第5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舜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22609號、112年度偵緝字第28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洪舜晟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貳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貳萬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范雅涵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雅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 發布日期:113-01-22
  • 更新日期:113-01-2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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