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849號林士傑(即林吉信之繼承人)、林士敏(即林吉信之繼承人)之109年7月1日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等原告之歷次書狀、歷次筆錄繕本、112年4月13日準備程序筆錄繕本、到院閱卷通知、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賢108年度訴字第484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士傑(即林吉信之繼承人)、林士敏(即林吉信之繼承人)之109年7月1日民事聲明承受訴訟、撤回部分被告及聲明暨陳報狀繕本、109年11月12日民事撤回被告劉雅玲狀繕本、110年1月14日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繕本、110年1月14日民事陳報狀(黃世力繼承系統表等)繕本、110年2月5日言詞辯論筆錄繕本、110年3月11日民事陳報狀繕本、110年3月11日民事聲明承受訴訟暨變更訴之聲明狀繕本、110年3月12日民事陳報狀繕本、110年4月15日民事陳報狀繕本(謝哲民地址及公示送達)、110年5月12日言詞辯論筆錄繕本、原告庭呈民事準備狀繕本、110年10月15日言詞辯論筆錄繕本、110年10月29日民事聲請調查證據狀繕本、110年11月19日言詞辯論筆錄繕本、原告庭呈民事準備二狀繕本、勘驗筆錄繕本、111年2月22日民事陳報狀繕本、111年3月3日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暨變更訴之聲明狀繕本、民事陳報暨聲請公示送達狀繕本、112年3月13日民事陳報狀繕本、112年3月15日民事聲明承受訴訟暨變更訴之聲明狀繕本、112年3月31日原告民事準備三狀繕本、112年4月13日準備程序筆錄繕本、原告庭呈民事準備四狀繕本、112年7月10日民事變更訴之聲明狀繕本、112年8月10日民事變更訴之聲明狀繕本、112年9月27日民事變更訴之聲明狀繕本、到院閱卷通知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08年度訴字第4849號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109年7月1日民事聲明承受訴訟、撤回部分被告及聲明暨陳報狀繕本、109年11月12日民事撤回被告劉雅玲狀繕本、110年1月14日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繕本、110年1月14日民事陳報狀(黃世力繼承系統表等)繕本、110年2月5日言詞辯論筆錄繕本、110年3月11日民事陳報狀繕本、110年3月11日民事聲明承受訴訟暨變更訴之聲明狀繕本、110年3月12日民事陳報狀繕本、110年4月15日民事陳報狀繕本(謝哲民地址及公示送達)、110年5月12日言詞辯論筆錄繕本、原告庭呈民事準備狀繕本、110年10月15日言詞辯論筆錄繕本、110年10月29日民事聲請調查證據狀繕本、110年11月19日言詞辯論筆錄繕本、原告庭呈民事準備二狀繕本、勘驗筆錄繕本、111年2月22日民事陳報狀繕本、111年3月3日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暨變更訴之聲明狀繕本、民事陳報暨聲請公示送達狀繕本、112年3月13日民事陳報狀繕本、112年3月15日民事聲明承受訴訟暨變更訴之聲明狀繕本、112年3月31日原告民事準備三狀繕本、112年4月13日準備程序筆錄繕本、原告庭呈民事準備四狀繕本、112年7月10日民事變更訴之聲明狀繕本、112年8月10日民事變更訴之聲明狀繕本、112年9月27日民事變更訴之聲明狀繕本、到院閱卷通知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12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26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劉茵綺
股       別:賢股
 

  • 發布日期:113-01-22
  • 更新日期:113-01-2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