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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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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2237號林耿宏,陳知新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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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水112年度訴字第223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耿宏、被告陳知新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2237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
      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林耿宏、被
      告陳知新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吳華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237號
原   告 趙康博  
被   告 林耿宏  
被   告 陳知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109年度
訴字第29號、110年度訴字第1092號、110年度易字第835號、111
年度易字第333號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等刑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事件(109年度附民字第73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
,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各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均自民國一0九年二月十
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各以新臺幣壹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股       別:水股

  • 發布日期:113-01-22
  • 更新日期:113-01-2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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