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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字第239號沈志遠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1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愛112簡上字第239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沈志遠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登載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簡上字第239號沈志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應受送達人沈志遠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正本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雅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節本) 112年度簡上字第23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沈志遠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8月29日所為之112年度簡字第2299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案號:112年度毒偵字第1359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鄧鈞豪
法 官 林記弘
法 官 范雅涵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雅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 發布日期:113-01-22
- 更新日期:113-01-2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