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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消債核字第002307號江宛蓁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司立112年度司消債核字第2307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即債務人江宛蓁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司消債核字第2307號消債之前置協商認可
事件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即債務人
江宛蓁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吳珊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消債核字第230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
法定代理人 陳志堅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林琴濠
住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張國彬
住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張剛維
住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江宛蓁 住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協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如附件所示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於民國112年4月28日協商成立之債
務清償方案,予以認可。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附件: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金融機構無擔保債權)及前置協商
無擔保債務還款分配表暨表決結果各乙份。
- 發布日期:113-03-04
- 更新日期:113-03-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