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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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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消債核字第002307號江宛蓁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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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司立112年度司消債核字第2307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即債務人江宛蓁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司消債核字第2307號消債之前置協商認可
      事件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即債務人
      江宛蓁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吳珊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消債核字第230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
法定代理人 陳志堅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林琴濠  
           住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張國彬  
           住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張剛維  
           住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江宛蓁  住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協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如附件所示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於民國112年4月28日協商成立之債
務清償方案,予以認可。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附件: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金融機構無擔保債權)及前置協商
      無擔保債務還款分配表暨表決結果各乙份。
   
 

  • 發布日期:113-03-04
  • 更新日期:113-03-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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