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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毒聲字第470號楊凱捷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19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易112毒聲字第470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楊凱捷裁定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登載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毒聲字第470號楊凱捷觀察勒戒案件,應受送達人楊凱捷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股別:易股
書記官:楊雅涵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節本)
112年度毒聲字第47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凱捷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送觀察勒戒(112年度聲觀字第444號、112年度毒偵字第25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凱捷施用第一級毒品,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期間不得逾貳月。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魏小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雅涵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 發布日期:113-01-22
- 更新日期:113-01-2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