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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77622號華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執行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乙字第177622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華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77622號債權人立昌紙業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華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乙股書記官
節本:節本:禁止債務人華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在說明二範圍內收取對第三人之存款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
- 發布日期:113-01-22
- 更新日期:113-01-2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