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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親聲字第133號徐渤軒之開庭通知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徐渤軒之家事聲請狀(給付扶養費)繕本、調查期日通知書各1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 51 條(家事事件法第 97 條準用非訟事件法 3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149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150 條)、第 151 條及第 152 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親聲字第133號給付扶養費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家事聲請狀(給付扶養費)繕本、調查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徐渤軒得於庭期前本院辦公時間到院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下午3時35分,在本新店第三法庭(法院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開調查庭,相對人應按時到場。
- 發布日期:113-01-22
- 更新日期:113-01-2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