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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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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92544號李哲文之執行命令、函文(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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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李哲文之執行命令、函(通知)各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92544號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李哲文間給付借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112司執知字第192544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債務人李哲文所有在第三人....保管之....公司股票、權證、ETF即得支領之股息、紅利分配請求權,於說明二債權額範圍內禁止為移轉或其他處分;倘股票為未上市、上櫃或興櫃之實體股票,並應依說明五辦理。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知192544字第1134007951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請代為變賣債務人所有之....公司股票1,275股,並依說明三、四辦理,請查照。
 

  • 發布日期:113-01-22
  • 更新日期:113-01-2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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