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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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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08696號張愷芸即張惠容之執行命令、執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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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佳字第108696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張愷芸即張惠容之執行命令2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08696號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張愷芸即張惠容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三、附件:
除說明四情形外,禁止債務人張愷芸即張惠容於附表債權金額範圍內,收取如說明三扣押金額部分之薪資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XX有限公司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
債務人張愷芸即張惠容對第三人XX有限公司之勞務報酬債權,在新台幣82,850元(另利息、違約金之計算、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及執行費用詳如前執行命令)範圍內,應依本命令將該債權移轉於債權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佳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1-22
  • 更新日期:113-01-2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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