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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字第220號鄭信男(鄭飛雄之繼承人即牛肆食堂)之民事起訴狀、112年8月24日民事起訴狀(補正版)、112年11月3日民事訴之聲明暨被告更正狀、本院112年11月9日補正函、113年1月2日民事減縮訴之聲明暨陳報四狀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及其附件各一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宏112年度勞訴字第22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鄭信男(鄭飛雄之繼承人即牛肆食堂)之民
事起訴狀、112年8月24日民事起訴狀(補正版)、112年1
1月3日民事訴之聲明暨被告更正狀、本院112年11月9日補
正函、113年1月2日民事減縮訴之聲明暨陳報四狀及言詞
辯論期日通知書及其附件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勞訴字第220號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依聲
請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起訴狀、112年8月24日民事起訴狀(補正版
)、112年11月3日民事訴之聲明暨被告更正狀、本院112
年11月9日補正函、113年1月2日民事減縮訴之聲明暨陳報
四狀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及其附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
,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29日上午9時40分
,在本院第26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程省翰
- 發布日期:113-01-22
- 更新日期:113-01-2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