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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訴字第172號張錦生之傳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誠113審訴字第172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張錦生傳票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審訴字第172號張錦生詐欺案件,應受送達人張錦生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傳票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本件已定113年2月21日下午3時50分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楊盈茹
- 發布日期:113-01-22
- 更新日期:113-01-2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