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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13451號徐俊輝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2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昌112年度北簡字第13451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徐俊輝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3451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徐俊輝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
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
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蘇炫綺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1345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蔡興諺
被 告 徐俊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
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參萬玖仟壹佰參拾壹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柒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並給付原告自裁判
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肆拾參萬玖仟壹佰參拾壹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
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4,740元
合 計 4,740元
檔案下載
- 13451pdf
- 發布日期:113-01-22
- 更新日期:113-01-2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