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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簡字第000519號黃明偉之陳報狀繕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2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庚113年度北簡字第519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黃明偉之陳報狀繕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簡字第519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黃明偉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
,應送達之民事陳報狀繕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
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
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陳鳳瀴
擬 判
附件: 節本:
- 發布日期:113-01-22
- 更新日期:113-01-2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