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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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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繼訴字第119號葉柏漢之家事準備(二)狀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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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家安112年度家繼訴字第119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葉柏漢之家事準備(二)狀繕本 1 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 5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149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150 條、第 151 條及第 152 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繼訴字第119號分割遺產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家事準備(二)狀繕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葉柏漢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股       別:安股

書記官  李欣

 

  • 發布日期:113-01-22
  • 更新日期:113-01-2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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