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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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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20631號余毛忠玉即毛忠玉之終止兼收取保險解約金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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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獲字第120769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余毛忠玉即毛忠玉之終止兼收取保險解約金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20769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余毛忠玉即毛忠玉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附件:(節本)
主旨:終止如說明二保險契約,並准許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向第三人0000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收取解約金(若解約金不足新臺幣10,000元則毋庸執行),並應依說明六辦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獲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1-21
  • 更新日期:113-01-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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