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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57131號陳玉芬(即臺北市私立邱氏瑜珈短期補習班、臺北市私立邱素貞瑜珈術短期技藝補習班、邱氏瑜伽短期補習班)之執行命令2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0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洪字第157131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玉芬(即臺北市私立邱氏瑜珈短期補習班、臺北市私立邱素貞瑜珈術短期技藝補習班、邱氏瑜伽短期補習班)之執行命令2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57131號債權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與債務人陳玉芬(即臺北市私立邱氏瑜珈短期補習班、臺北市私立邱素貞瑜珈術短期技藝補習班、邱氏瑜伽短期補習班)間確定訴訟費用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主旨所示文書黏貼於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洪股書記官
附件:
㈠執行命令(主旨):准許債權人向第三人....有限公司收取如說明二之租賃債權。
㈡執行命令(主旨):本院說明二所示執行命令,應予撤銷。
- 發布日期:113-01-20
- 更新日期:113-01-2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