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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73921號郭瀚陽之執行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0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正字第173921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郭瀚陽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73921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郭瀚陽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附件(節本):
終止如說明二保險契約,並准許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向第三人...收取於新台幣118,231元(不含手續費新台幣250元)範圍內之解約金,本件因已足額扣押(止息日計算至民國112年11月8日),其餘解約金請逕予退還債務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正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1-20
- 更新日期:113-01-2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