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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13666號王國峰(即攤販:前鋒企業社)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19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庚112年度北簡字第13666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王國峰(即攤販:前鋒企業社)
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3666號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王國峰(即攤販:前鋒企業社)
間清償借款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
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
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陳鳳瀴
擬 判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13666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劉建甫
被 告 王國峰(即攤販:前鋒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4,905元,及自民國112年5月12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71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2年5月12
日起至民國112年11月7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
,暨自民國112年1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
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44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34,905元預供擔保後,得
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
路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440元
合 計 1,440元
- 發布日期:113-01-19
- 更新日期:113-01-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