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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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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金字第24號謝寶𣛮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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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19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修109年度金字第2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謝寶𣛮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09年度金字第24號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准許
    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謝寶𣛮得隨
    時來院領取。
  三、裁定節本如附件。


書 記 官 蔡斐雯
股   別:修股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金字第24號
原   告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張心悌  
訴訟代理人 曾禎祥律師
      賴亭尹律師
被   告 台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守信  
被   告 英屬維京群島商紅寶石財富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守信  
被   告 廖文龍  
      金山昭和 
      許葉景  
      高寶玉  
      葉順益  
      許麗瑛  
      周冠男  
      黃公魁(黃東川之承受訴訟人)
      黃公毅(黃東川之承受訴訟人)
      黃谷音(黃東川之承受訴訟人)
      黃曉風(即黃東川之承受訴訟人)
上十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葉建廷律師
      鄭惠宜律師
被   告 許守信    
訴訟代理人 余閔雄律師
被   告 許守德  
訴訟代理人 周兆龍律師
複代理人  王永菖律師
被   告 羅唯(即羅曉婷)
訴訟代理人 張簡勵如律師
      鍾慶禹律師
複代理人  蔡旻睿律師
被   告 高名士  
訴訟代理人 魏仰宏律師
      張宇脩律師
被   告 吳勝文  
訴訟代理人 陳恒寬律師
      魏婉菁律師
被   告 許秀慧  
訴訟代理人 謝宗翰律師
複代理人  沈孟生律師
被   告 康榮寶  
訴訟代理人 黃程國律師
複代理人  吳珮慈律師
被   告 賴麗真  
      張淑瑩  
      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陳俊光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洪東雄律師
      李珮瑄律師
被   告 黃崇源(黃國峰之繼承人)
      黃湘婷(黃國峰之繼承人)
      周慧(黃國峰之繼承人)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順雄律師
      鄭凱威律師
被   告 謝寶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斐雯

  • 發布日期:113-01-19
  • 更新日期:113-01-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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