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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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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12165號陳信男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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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19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己112年度北簡字第12165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信男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2165號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
          公司與被告陳信男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
          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
          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陳怡如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12165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送達代收人 張思婷 
訴訟代理人 林家宇  
      高聿艷  
被   告 陳信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8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伍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九
十六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
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220元
合        計                1,220元   

  • 發布日期:113-01-19
  • 更新日期:113-01-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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