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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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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5087號劉宏益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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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19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愛112年度訴字第508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劉宏益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5087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依職權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劉宏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判決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508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謝宇森    住同上
被   告 劉宏益  籍設基隆市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 年
1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壹萬玖仟陸佰捌拾玖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仟柒佰貳拾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萬柒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鈺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心怡   
書 記 官 李心怡
股       別:愛股

  • 發布日期:113-01-19
  • 更新日期:113-01-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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