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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小字第287號陳木添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19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玉113年度北小字第287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木添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小字第287號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陳木添、張勝男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馬正道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287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志摩昌彦
訴訟代理人 蔡志宏
被 告 陳木添
張勝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 發布日期:113-01-19
- 更新日期:113-01-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