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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001337號曾珮榕之 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19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辛108年度重訴字第133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曾珮榕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08年度重訴字第1337號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
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曾珮榕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鄭汶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重訴字第1337號
原 告 鍾宜蓁
送達代收人 黃思萍
訴訟代理人 潘心瑀律師
被 告 曾珮榕
李玉女
周士登
蕭毅雄
柯悅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曾珮榕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陸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曾珮榕負擔五分之二,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玖拾萬元為被告曾珮榕供擔保後,
得假執行;但被告曾珮榕如以新臺幣貳佰陸拾伍萬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汶晏
- 發布日期:113-01-19
- 更新日期:113-01-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