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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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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001337號曾珮榕之 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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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19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辛108年度重訴字第133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曾珮榕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08年度重訴字第1337號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
      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曾珮榕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鄭汶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重訴字第1337號
原   告 鍾宜蓁  
送達代收人 黃思萍  
訴訟代理人 潘心瑀律師          
被   告 曾珮榕  
      李玉女  
      周士登  
      蕭毅雄  
      柯悅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曾珮榕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陸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曾珮榕負擔五分之二,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玖拾萬元為被告曾珮榕供擔保後,
得假執行;但被告曾珮榕如以新臺幣貳佰陸拾伍萬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汶晏
 

  • 發布日期:113-01-19
  • 更新日期:113-01-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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