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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671號華琪之民事準備㈠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19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甲.112年度重訴字第67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華琪之民事準備㈠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
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重訴字第671號返還借名登記土地事件,本
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準備㈠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
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22日下午2時30分
,在本院第28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江柏翰
- 發布日期:113-01-19
- 更新日期:113-01-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