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006024號林義成之民事裁定正本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19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非簡109年度司促字第6024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林義成之本票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09年度司促字第6024號聲請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林義成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602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送達代收人 梁永林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義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1日所為
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中關於「...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之記載,應更正為「...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書 記 官 丁愛國 

  • 發布日期:113-01-19
  • 更新日期:113-01-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