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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038號林克成(即林琬蓉之承受訴訟人)之裁定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19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修112年度訴字第303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克成(即林琬蓉之承受訴訟人)之裁定正本
2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3038號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
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林克成(即
林琬蓉之承受訴訟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定節本如附件1、附件2。
書 記 官 蔡斐雯
股 別:修 股
附件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038號
原 告 李玫玉
訴訟代理人 錢裕國律師
被 告 林克漳(即林琬蓉之承受訴訟人)
林克成(即林琬蓉之承受訴訟人)
林承輝(即林琬蓉之承受訴訟人)
劉林玉燕(即林琬蓉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林克漳、林克成、林承輝、劉林玉燕為被告林琬蓉(民
國112年8月15日死亡)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斐雯
附件2: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038號
原 告 李玫玉
訴訟代理人 錢裕國律師
被 告 林克漳(即林琬蓉之承受訴訟人)
林克成(即林琬蓉之承受訴訟人)
林承輝(即林琬蓉之承受訴訟人)
劉林玉燕(即林琬蓉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下稱系爭事件),原告聲請再
開辯論,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本院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二十三日所發本院一百十二年
度訴字第三零三八號判決確定證明書應予撤銷。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斐雯
- 發布日期:113-01-19
- 更新日期:113-01-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