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038號林克成(即林琬蓉之承受訴訟人)之裁定

字型大小: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19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修112年度訴字第303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克成(即林琬蓉之承受訴訟人)之裁定正本
   2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3038號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
    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林克成(即
    林琬蓉之承受訴訟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定節本如附件1、附件2。



書 記 官 蔡斐雯
股   別:修    股

附件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038號
原   告 李玫玉  
訴訟代理人 錢裕國律師
被   告 林克漳(即林琬蓉之承受訴訟人)
      林克成(即林琬蓉之承受訴訟人)
      林承輝(即林琬蓉之承受訴訟人)
      劉林玉燕(即林琬蓉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林克漳、林克成、林承輝、劉林玉燕為被告林琬蓉(民
國112年8月15日死亡)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斐雯 
                
附件2: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038號
原   告 李玫玉  
訴訟代理人 錢裕國律師
被   告 林克漳(即林琬蓉之承受訴訟人)
      林克成(即林琬蓉之承受訴訟人)
      林承輝(即林琬蓉之承受訴訟人)
      劉林玉燕(即林琬蓉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下稱系爭事件),原告聲請再
開辯論,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本院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二十三日所發本院一百十二年
度訴字第三零三八號判決確定證明書應予撤銷。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斐雯 

  • 發布日期:113-01-19
  • 更新日期:113-01-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