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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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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000250號張志堂、虞恩海(即虞剛年之繼承人)、沈漢平(即虞剛年之繼承人)、虞恩嗣(即虞剛年之繼承人)、虞曉蓮(即虞剛年之繼承人)之開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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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18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光112年度重訴字第25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張志堂、虞恩海(即虞剛年之繼承人)、沈
      漢平(即虞剛年之繼承人)、虞恩嗣(即虞剛年之繼承人
      )、虞曉蓮(即虞剛年之繼承人)之言詞辯論期日通
      知書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重訴字第250號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裁
      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張
      志堂、虞恩海(即虞剛年之繼承人)、沈漢平(即虞剛年
      之繼承人)、虞恩嗣(即虞剛年之繼承人)、虞曉蓮(即
      虞剛年之繼承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上午9時50分
      ,在本院第21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李品蓉
 

  • 發布日期:113-01-18
  • 更新日期:113-01-1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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