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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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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601號法宣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葉玲萍、梁伊強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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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18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火112年度訴字第460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法宣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葉玲萍、被告梁伊強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4601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法宣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葉玲萍、被告梁伊強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件判決節本如下所示。
判決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4601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訴訟代理人 楊  玓   
            彭郁群   
被   告 法宣企業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葉玲萍
被   告 梁伊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肆拾陸萬柒仟柒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一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書 記 官 鍾雯芳
股       別:火股
 

  • 發布日期:113-01-18
  • 更新日期:113-01-1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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