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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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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055號張蕎甯(即張卉孜)之民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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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18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倫113年度訴字第55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張蕎甯(即張卉孜)之民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
   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55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
    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
    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下午2時18分
      ,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8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黃文芳
股           別:倫股

  • 發布日期:113-06-28
  • 更新日期:113-06-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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