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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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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5365號黃文萂即黃文忠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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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18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火112年度訴字第5365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黃文萂即黃文忠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5365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黃文萂即黃文忠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件判決節本如下所示。
判決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5365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王筑萱   
            陳奕均   
被   告 黃文萂(原名黃文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參萬伍仟零貳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仟玖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書 記 官 鍾雯芳
股       別:火股
 

  • 發布日期:113-01-18
  • 更新日期:113-01-1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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