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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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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171號李騏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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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18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果113簡字第171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李騏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司法院網站牌示處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簡字第171號李騏妨害兵役案件,應受送達人李騏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正本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股別     果股
書記官   黃書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節本)
113年度簡字第17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騏
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25875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李騏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呂政燁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黃書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 發布日期:113-01-18
  • 更新日期:113-01-1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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