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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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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08904號胡育衫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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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18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喜112年度北簡字第8904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胡育衫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2年度北簡字第8904號原告黃文毅與被告胡育衫間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應送達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
      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
  二、通知書內容:
   ㈠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22日上午9時10分在本庭第1
        法庭(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6巷1號)開言詞辯論庭,
        被告應按時到場。
   ㈡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
        視同自認。但因他項陳述可認為爭執者,不在此限。當
        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
        ,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
        ,準用第一項之規定。但不到場之當事人係依公示送達
        通知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第3
        項參照)


書 記 官   徐宏華

 

  • 發布日期:113-01-18
  • 更新日期:113-01-1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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