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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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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字第322號李榮輝即輝惠企業社之113年1月17日言詞辯論筆錄影本、撤回訴訟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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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18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平112年度勞訴字第32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李榮輝即輝惠企業社之113年1月17日言詞辯
   論筆錄影本、撤回訴訟通知各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勞訴字第322號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
    本院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113年1月17日言詞辯論筆錄影本、撤回訴訟通知
    ,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李榮輝即輝惠企業社得隨時來
    院領取。


書 記 官 陳玉鈴

股       別:平股

  • 發布日期:113-01-18
  • 更新日期:113-01-1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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