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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字第116號陳禹樺即陳碧郎之承受訴訟人之視為撤回通知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18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護112年度金字第116號
主旨:公示送達原告陳禹樺即陳碧郎之承受訴訟人之視為撤回通
知函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金字第116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
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視為撤回通知函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原告
陳禹樺即陳碧郎之承受訴訟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院112年度金字第116號陳禹樺即陳碧郎之
承受訴訟人與方鈺云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業經依法
視為原告陳禹樺即陳碧郎之承受訴訟人撤回其訴。
四、本件定於112年12月11日上午11時整在本院第25法庭開言
詞辯論庭,兩造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遲誤第一次言詞
辯論期日,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嗣經本院依職權續行
訴訟,再定於113年1月18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25法庭
開言詞辯論,兩造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仍未到場,依
民事訴訟法第191條第1、2項規定視為陳禹樺即陳碧郎之
承受訴訟人撤回其訴。
書 記 官 簡硯姝
股 別:護股
- 發布日期:113-01-18
- 更新日期:113-01-1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