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字第116號陳禹樺即陳碧郎之承受訴訟人之視為撤回通知函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18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護112年度金字第116號
主旨:公示送達原告陳禹樺即陳碧郎之承受訴訟人之視為撤回通
   知函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金字第116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
    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視為撤回通知函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原告
    陳禹樺即陳碧郎之承受訴訟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院112年度金字第116號陳禹樺即陳碧郎之
    承受訴訟人與方鈺云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業經依法
    視為原告陳禹樺即陳碧郎之承受訴訟人撤回其訴。
  四、本件定於112年12月11日上午11時整在本院第25法庭開言
    詞辯論庭,兩造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遲誤第一次言詞
    辯論期日,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嗣經本院依職權續行
    訴訟,再定於113年1月18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25法庭
    開言詞辯論,兩造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仍未到場,依
    民事訴訟法第191條第1、2項規定視為陳禹樺即陳碧郎之
    承受訴訟人撤回其訴。


書 記 官 簡硯姝
股   別:護股

  • 發布日期:113-01-18
  • 更新日期:113-01-1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