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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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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5219號周忠政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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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18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青112年度訴字第521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周忠政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5219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周忠政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林怡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5219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楊家瀧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梁永林  
           住同上
被   告 周忠政  住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2年
度訴字第1033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參萬零捌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
八月二日起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捌仟零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股       別:青股

  • 發布日期:113-01-18
  • 更新日期:113-01-1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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