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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88843號林易助即林克雄之執行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18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節字第188843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林易助即林克雄之執行命令2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88843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林易助即林克雄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附件(節本):
㈠請代為變賣債務人所有如附件之股票,並依說明三、四辦理,請查照。
㈡准許債權人向第三人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收取如說明二之現金股利債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節股書記官
股 別:節股
- 發布日期:113-01-18
- 更新日期:113-01-1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