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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簡字第2050號游先立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18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慎112審簡字第2050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游先立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審簡字第2050號游先立妨害自由等案件,應受送達人游先立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志忠
股 別 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節本
112年度審簡字第205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游先立 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7478號),被告於偵查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審易字第1390號),爰裁定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游先立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略)。
本案經檢察官許佩霖提起公訴,檢察官王巧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程克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志忠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發布日期:113-01-18
- 更新日期:113-01-1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