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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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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交易字第70號林宜萱之審理傳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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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18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團112交易字第70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林宜萱傳票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交易字第70號林宜萱過失傷害案件,應受送達人林宜萱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傳票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本件定113年2月26日上午10時50分於本院第19法庭行審理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股別:團股

書記官:劉亭均

  • 發布日期:113-01-18
  • 更新日期:113-01-1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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