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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12479號黃太平、林月秀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18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甲112年度北簡字第12479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黃太平、林月秀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2479號原告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黃太平、林月秀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陳黎諭
判決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12479號
原 告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訴訟代理人 陳怡穎
謝明華
被 告 黃太平
林月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61,290元,及自民國98年8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98年9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第7個月至第9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77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161,29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計 算 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770元
合 計 1,770元
- 發布日期:113-01-18
- 更新日期:113-01-1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