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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親聲字第38號八木源基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18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家靜112年度家親聲字第38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八木源基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親聲字第38號變更子女姓氏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八木源基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翌日發生效力。
四、裁判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親聲字第38號
聲 請 人 甲○○○
乙○○○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黃○婷
相 對 人 八木源基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甲○○○(男,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乙○○○(男,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姓氏變更為母姓「黃」。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股 別:靜股
書記官 羅蓉
- 發布日期:113-01-18
- 更新日期:113-01-1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