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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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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全字第475號王韋迪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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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1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人112年度全字第475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王韋迪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全字第475號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王韋迪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全字第475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住同上
相 對 人    O O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王韋迪
相  對  人   王 O O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以新臺幣壹佰伍拾捌萬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得對於相對人之財產於新臺幣肆佰柒拾參萬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
相對人如以新臺幣肆佰柒拾參萬元為聲請人供擔保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書 記 官 翁挺育
 
 

  • 發布日期:113-01-17
  • 更新日期:113-01-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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