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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全字第475號王韋迪之裁定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1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人112年度全字第475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王韋迪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全字第475號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王韋迪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全字第475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住同上
相 對 人 O O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王韋迪
相 對 人 王 O O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以新臺幣壹佰伍拾捌萬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得對於相對人之財產於新臺幣肆佰柒拾參萬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
相對人如以新臺幣肆佰柒拾參萬元為聲請人供擔保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書 記 官 翁挺育
- 發布日期:113-01-17
- 更新日期:113-01-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