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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134號杜毅夫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1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儉112聲字第2134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杜毅夫裁定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
處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聲字第2134號杜毅夫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案件,應受送達人杜毅夫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無從
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股 別 儉股
書記官 劉穗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節本)
112年度聲字第213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杜毅夫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18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杜毅夫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謝昀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李登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 發布日期:113-01-17
- 更新日期:113-01-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