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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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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787號李忠義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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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1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修112年度訴字第478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李忠義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4787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李忠義得隨
    時來院領取。
  三、判決節本如附件所示。


書 記 官 蔡斐雯
股   別:修股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4787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送達代收人 陳建源
訴訟代理人 吳銘山  
被   告 李忠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柒萬玖仟貳佰貳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捌仟肆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斐雯
                
附表:(民國/新臺幣)
編號 請求金額 利                   息  違        約        金  1 77萬9,224元 期           間 年利率 期           間 年利率   自101年6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8.99%  自101年7月16日起至102年1月15日止 0.899%     自102年1月16日起至102年4月15日止 1.798% 合計 77萬9,224元     利息及違約金計算說明 一、利息按年利率8.99%固定計息至清償日止。 二、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開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開約定利率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 發布日期:113-01-17
  • 更新日期:113-01-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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