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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毒聲字第581號蘇進鴻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1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儉112毒聲字第581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蘇進鴻裁定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
處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毒聲字第581號蘇進鴻觀察勒戒案件,應
受送達人蘇進鴻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無從送達,業
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股 別 儉股
書記官 劉穗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節本)
112年度毒聲字第58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進鴻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觀察、勒戒(112年度聲觀字第546號、112年度毒偵字第36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蘇進鴻施用第二級毒品,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貳月。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謝昀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李登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 發布日期:113-01-17
- 更新日期:113-01-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