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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75428號王松梧之執行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1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玄字第75428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王松梧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75428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王松梧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玄股書記官
(執行命令節本)
主旨:本院112年5月29日北院忠112年度司執玄字第75428號執行命令除畸零股款部分外,應予撤銷。
股 別:玄股
- 發布日期:113-01-17
- 更新日期:113-01-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