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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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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46638號沈啓得之執行命令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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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1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木字第146638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沈啓得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46638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沈啓得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三、附件(節錄):
㈠執行命令(主旨):債務人沈啓得對第三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終身還本壽險債權,在附表範圍內,應依本命令將該債權移轉於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木股書記官
股       別:木股

 

  • 發布日期:113-01-17
  • 更新日期:113-01-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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